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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煤樣采取方法GB475-1996

商品煤樣采取方法           GB 475—1996
代替GB 475—83

  
  本標準等效采用了國際標準ISO 1988-1975《硬煤——采樣》。
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
  本標準規定了從煤流中、火車、汽車、船上和煤堆上采取商品煤樣的方法。
  本標準適用于無煙煤、煙煤和褐煤。
引用標準
  GB 212  煤的工業分析方法
  GB 474  煤樣的制備方法
  GB 477  煤炭篩分試驗方法
定義
商品煤樣
  代表商品煤平均性質的煤樣。
子樣
  采樣器具操作一次所采取的或截取一次煤流全斷面所采取的一份樣。
分樣
   由若干子樣構成,代表整個采樣單元的一部分的煤樣。
總樣
  從一采樣單元取出的全部子樣合并成的煤樣。
采樣單元
    從一批煤中采取一個總樣所代表的煤量,一批煤可以是一個或多個采樣單元 。

  需要進行整體性質測定的一個獨立煤量。
標稱最大粒度
   與篩上物累計質量百分率最接近(但不大于)5%的篩子相應的篩孔尺寸。
采樣精密度
  單次采樣測定值與對同一煤(同一來源,相同性質)進行無數次采樣的測定值的平均值的差值(在95%概率下)的極限值。
   在整個采樣、制樣和化驗中,對某一煤質參數的測定結果會偏離該參數的真值,但真值是不可能準確得到的,即測定結果與真值的接近程度——準確度是得不到的,而只能對同一煤的一系列測定結果間彼此的符合程度——精密度作出估計。如果采用的采樣、制
樣和化驗方法無系統偏差,精密度就是準確度。
系統采樣
   按相同的時間、空間或質量間隔采取子樣,但第一個子樣在第一間隔內隨機采取,其余子樣按選定的間隔采取。
隨機采樣
  采取子樣時,對采樣的部位或時間均不施加任何人為意志,能使任何部位的物料都有機會采出。
時間基采樣
  通過整個采樣單元按相同的時間間隔采取子樣。
質量基采樣
  通過整個采樣單元按相同的質量間隔采取子樣。
采樣工具
采樣鏟
  用以從煤流中和靜止煤中采樣。鏟的長和寬均應不小于被采樣煤最大粒度的2.5~3倍,對最大粒度不大于150mm的煤可用長×寬約300mm×250mm的鏟。
接斗
  用以在落煤流處截取子樣。斗的開口尺寸至少應為被采樣煤的最大粒度的2.5~3倍。接斗的容量應能容納輸送機最大運量時煤流全斷斷面的全部煤量。
靜止煤采樣的其他機械
  凡滿足以下全部條件的人工或機械采樣器都可應用:
采樣器開口尺寸為被采樣煤最大粒度的2.5~3倍。
能在本標準規定的采樣點上采樣。
采取的子樣量滿足本標準要求,采樣時煤樣不損失。
性能可靠,不發生影響采樣和煤炭正常生產和運輸的故障。
經權威部門鑒定采樣無系統偏差,精密度達到本標準要求。
采樣的基本原則
采樣單元
精煤和特種工業用煤,按品種、分用戶以1 000t(±100t,下同)為一采樣單元,其他煤按品種、不分用戶以1 000t為一采樣單元。
進出口煤按品種、分國別發交貨量或一天的實際運量為一采樣單元。
運量超過1 000t或不足1000t時可以實際運量為一采樣單元。如需要進行單批煤質量核對,應對同一采樣單元進行采樣、制樣和化驗。
采樣精密度
  原煤、篩選煤、精煤和其他洗煤(包括中煤)等產品的采樣精密度規定于表1。
子樣數目
1 000t原煤、篩選煤、精煤及其他洗煤(包括中煤)和粒度大于100mm的塊煤就采取的最少小子樣數目規定于表2。
  
  
采樣精密度1)
原煤、篩選煤 精    煤 其他洗煤
(包括中煤)
干基灰分≤20% 干基灰份>20%  
±1/10×灰分但不小于±1%(絕對值) ±2%
(絕對值) ±1%
(絕對值) ±1.5%
(絕對值)
1)實際應用中為采樣、制樣和化驗總精密度。
子樣數目
1 000t原煤、篩選煤、精煤及其他洗煤(包括中煤)和粒度大于100mm的塊煤就采取的最少小子樣數目規定于表2。
1 000t最少子樣數目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采樣地點
 品種       干基灰分,% 煤流 火車 汽車 船舶 煤堆
原煤、篩選煤 >20% 60
30 60
60 60
60 60
60 60
60
 ≤20%     
精    煤 15 20 20 20 20
其他洗煤(包括中煤)和粒度大于100mm塊煤 20 20 20 20 20
煤量超過1 000t的子樣數目.按式(1)計算:
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(1)
  式中:N ——實際應采子樣數目,個;
     n ——表2規定的子樣數目,個;
     m ——實際被采樣煤量,t。
煤量少于1 000t時,子樣數目根據表2規定數目遞減,但最少不能少于表3中規定的數目。
煤量少于1 000t的最少子樣數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采樣地點
 煤種       干基灰分,% 煤流 火車 汽車 船舶 煤堆
原煤、篩選煤 >20% 表2中規定數目的1/3 18 18 表2 中規定數目的1/2 表2 中規定數目的1/2
 ≤20%  18 18  
精煤  6 6  
其他洗煤(包括中煤)和粒度大于100mm塊煤  6 6  
子樣質量
  每個子樣的最小質量根據商品煤標稱最大粒度1)按表4規定確定。
  
  
  
 子樣質量
最大粒度,mm <25 <50 <100 >100
子樣質量,kg 1 2 4 5
1)商品煤標稱最大粒度確定方法見附錄B。
煤流中采樣
移動煤流中采樣按時間基采樣或質量基采樣進行。時間或質量間隔按式(2)或(3)計算。子樣數目和質量分別按第5.3條和5.4條規定確定。
  ≤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(2)
  式中: T ——子樣時間間隔,min;
      Q ——采樣單元,t;
      G ——煤流量,t/h;
      n ——子樣數目。
 ≤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(3)
  式中:m ——子樣質量間隔,t;
        Q ——采樣單元,t;
        n ——子樣數目。
于移動煤流下落點采樣時,可根據煤的流量和皮帶寬度,以1次或分2到3次用接斗或鏟橫截煤流的全斷面采取1個子樣。分2 到3次截取時,按左右或左中右的順序進行,采樣部位不得交錯重復。用鏟取樣時,鏟子只能在煤流中穿過1次,即只能在進入或撤出煤流時取樣,不能進、出都取樣。
在移動煤流上人工鏟取煤樣時,皮帶的移動速度不能大(一般不超過1.5m/s),并且保證安全。
火車頂部采樣
子樣數目和子樣質量按第5.3條和第5.4條規定確定,但原煤和篩選煤每車不論車皮容量大小至少采取3個子樣;精煤、其他洗煤和粒度大于100mm的塊煤每車至少取1個子樣。
子樣點布置:
斜線3點布置:如圖1所示,3個子樣布置在車皮對角線上,1、3子樣距車角1m,第2 個子樣位于對角線中央。
  
 
斜線5點布置:如圖2所示,5個子樣布置在車皮對角線上,1、5兩個子樣距車角1m。其余3個子樣等距分布在1、5兩個子樣中間。
  
 
原煤和篩選煤按圖1所示,每車采取3個子樣;精煤、其他洗煤和粒度大于100mm的塊煤按圖2所示,按5點循環方式每車采取1 個子樣。
當以不足6節車皮為一采樣單元時,依據 “均勻布點、使每一部煤都有機會被采出”的原則分布子樣點。如1 節車皮的子樣數超過3個(對原煤、篩選煤)或5個(對精煤、其他洗煤),多出的子樣可分布在交叉的對角線上,也可分布在圖3所示的車皮平分線上。當原煤和篩選煤以1節車皮為1采樣單元時,18個子樣既可分布在兩交叉的對角線上,也可分布在圖4所示的18個方塊中。
火車頂部采樣時,在礦山(或洗煤廠)應在裝車后立即采;有用戶,可挖坑至0.4m以下采取。取樣前應將滾落在坑底的煤塊和矸石清除干凈。
原煤,經按GB 477測定,若粒度大于150mm的煤塊(包括矸石)含量超過5%,則采取商品煤樣時,大于150mm的不再取入,但該批煤的灰分或發熱量應按式(4)計算:
   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(4)
  式中,Xd ——商品煤的實際灰分或發熱量,%或MJ/kg;
     Xd1 ——粒度大于150mm煤塊的灰分或發熱量,%或MJ/kg;
     Xd2 ——不采粒度大于150mm煤塊時的灰分或發熱量,%或MJ/kg;
     P ——粒度大于150mm煤塊的百分率,%。
汽車上的采樣
子樣數目和子樣質量按第5.3條和第5.4條規定確定。
子樣點分布
  無論原煤、篩選煤、精煤、其他洗煤或粒度大于150mm塊煤,均沿車箱對角線方向,按3點(首尾點距車角0.5m)循環方式采取子樣。當1臺車上需采取1個以上子樣時,應按7.2.4所述原則,將子樣分布在對角線或平分線或整個車箱表面。
其余要求與7.3條和7.4條同。
船上采樣
船上不直接采取仲裁煤樣和進出口煤樣,一般也不直接采取其他商品煤樣,而應在裝(卸)煤過程中于皮帶輸送機煤流中或其他裝(卸)工具,如汽車上采樣。
直接在船上采樣,一般以1倉煤為1 采樣單元,也可將1倉煤分成若干采樣單元。
子樣數目和子樣質量按第5.3條和第5.4條規定確定。
子樣點布置:
  依據7.2.4條所述原則,將船倉分成2~3層,(每3~4m分一層),將子樣均勻分布在各層表面上。
  圖5為分3層采樣的分層例子。
  

煤堆采樣
煤堆上不采取仲裁煤樣和出口煤樣,必要時應用遷移煤堆、在遷移過程中采樣的方式采樣。
子樣數目、子樣質量按第5.3條和和5.4條規定確定。
子樣點布置:
    依據7.2.4條所述原則,根據煤堆的形狀和子樣的數目,將子樣分布在煤堆的頂、腰和底(距地面0.5m)上,采樣時應先除去0.2m的表面層。
全水分煤樣的采取
全水分煤樣既可單獨采取,也可在煤樣制備過程中分取。
單獨采樣:
在煤流中采取:按時間基或質量基采樣法進行。子樣數目不論品種每1 000t至少10個,煤量大于1 000t時,按(式1)計算機;煤量少于1 000t時至少6個。子樣質量按第5.4條規定確定。
在火車上采。貉b車后,立即沿車皮對角線按5點循環法(見圖2)采取,不論品種每車至少采取1個子樣;當煤量少于1 000t時,至少采取6個子樣。子樣質量按第5.4條規定確定。
在汽車上采。貉b車后立即沿車箱對角線方向,按3點循環法采;當煤量少于1 000t時,至少采取6個子樣。子樣質量按第5.4條規定。
在煤堆和船舶中不單獨采取全水分煤樣。
一批煤可分幾次采成若干分樣,每個分樣的子樣數目參照以上所述確定,以各分樣的全水分加權平均值作為該批煤的全水分值。
在煤樣制備過程中分。
全水分煤樣的分取按GB 474進行。
如一批煤的煤樣分成若干分樣采取,則在各分樣的制備過程中分取全水分煤樣,并以各分樣的全水分加權平均值作為該批煤的全水分值。
全水分煤樣(無論總樣或分樣)采取后,應立即制樣和化驗,否則,應立即裝入密封容器中,注明煤樣質量,并盡快制樣和化驗。
  采樣精密度的核對
  (補充件)
對1 000t煤,可在煤流、運輸工具頂部或煤堆上,以6個分樣的形式采樣。每個分樣的子樣數目為表2所規定子樣數目的1/6,當應采的子樣數目不能被6整除時,要適當增加(不能減少)子樣數使其成為6的倍數。各子樣要交錯地放入6個容器中。以灰分大于20%的原煤為例,按表2規定的子樣數目為60個,則
    第1、7、13……號子樣采入第1個分樣中;
    第2、8、14……號子樣采入第2個分樣中;
   ………
    第6、12、18……號子樣采入第6個分樣中。
  這6個分樣中應按GB 474和GB 212單獨制樣并測水分、灰分。取重復測定結果的平均值作為報出結果。如6個分樣間的干基灰分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之差(極差)在4.9A~1.2A(A為表1所規定的采樣精密度)之間(在本例中為9.8~2.4之間),則認為按表2規定的子樣數目采樣已達到表1所規定的采樣精密度;如極差大于4.9A(本例為9.8),表示按規定的子樣數目采樣時,達不到規定的采樣精密度,此時應增加子樣數目50%;如極差小于1.2A(本例為2.4),表示采樣精密度超過規定的精密度,此時應將子樣數目減少33%。
至少每半年核對一次。一般需連續進行二次或三次試驗(分二周至三周進行),如連續二次符合要求(或不符合要求)或三次中有二次符合要求(或不符合要求),表示該半年中的采樣達到(或未達到)規定的精密度要求。
 
  確定原煤子樣質量和大于150mm煤塊比率的篩分試驗
  (補充件)
按GB 477在火車車皮頂部采取該兩項試驗的篩分煤樣。
對1 000t煤,不論車皮容量大小均按本標準圖2所示,沿對角線方向、按5點循環,在每節車皮上采取1個質量不少于30㎏的子樣。
合并各子樣為篩分煤樣,稱量(約600kg左右),精確到0.5㎏。
分別過150,100,50,25mm的圓孔或方孔篩子,稱出篩上物的質量,精確到0.5kg,計算篩上物占整個煤樣質量的百分數,得出大于150mm煤塊所占的比率。
取篩上物累計產率最接近、但不大于5%的那個篩孔尺寸,作為原煤的最大粒度,并據此從表1查出子樣質量。
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試驗,試驗結果代表半年內(或更短時間內)原煤的最大粒度和大于150mm煤塊所占的比率!
  附加說明:
 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工業部提出。
  本標準由全國煤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。
  本標準由煤炭科學研究院北京煤化學研究所負責起草并解釋。
 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鮑世齊、段云龍、孟憲英。
  本標準于1964年10月首次發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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